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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7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监〔2021〕4号
各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工作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8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行为
1、严格执行《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建设单位要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并负责后续实施。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担,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违反检测技术标准,减少检测内容和数量。
2、切实履行检测旁站见证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旁站见证制度,如实填写旁站见证检测记录,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调整、变更或其它异常情况。监理单位见证验收检测桩位的抽样工作,检测抽样要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抽样方案由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依据《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DB32/T3916)共同确认,检测机构根据抽样方案开展检测工作。
3、规范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行为。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要配备和使用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测工作,检测数据和检测记录真实、完整、有效并可追溯。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以及高应变法、钻芯法检测相关影像和地理位置信息可实时上传至地区工作QQ群或微信群。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二、持续加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工作监管力度
1、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落实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管责任,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检测综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监理旁站见证责任履行情况和检测机构(包括在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异地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规范性、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等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公开检查结果。
2、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可通过通讯工具(QQ群、微信群等)提供的信息,随机抽查检测过程中的设备、人员、检测数据等情况,提升监管效率。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管工作中,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造成严重质量隐患以及检测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4、进一步提高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水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第三方监督抽检或比对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不断提高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能力水平。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重视对检测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各地检测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行风建设,建立行业经营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打造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引导检测机构理性参与市场竞争,不超资质检测,不恶意竞争,不弄虚作假。
鼓励行业协会以会员单位为主体建立本地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通报制度,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互查,共同维护正常的检测市场秩序。鼓励各地建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行风监督员制度,行风监督员可以选用当地工作作风好、检测专业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积极参与行业活动的人员担任。行风监督员可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做好行风建设有关政策、制度落实工作,及时报告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活动中不规范行为或问题线索。
四、工作要求
各地应充分认识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各方主体检测责任和检测机构责任,加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工作质量。省质监总站将结合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指导和检查。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21年10月8日